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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刘某某等三人盗窃案二审刑事裁定书

    本院认为,原判认定事实清楚,证据充分,适用法律正确,量刑适当。原审被告人刘某某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,本院不予采纳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(一)项之规定,裁定如下:

  • 张**等人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

    本院认为,上诉人张**、邓*、黄*违反国家森林资源保护法律法规规定,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,伙同他人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,情节严重,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。上诉人张**还伙同他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,数额巨大,其行为构成盗窃罪。原审被告人李**、龙*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,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。在盗窃犯罪中,犯意由胡**提起,张**经胡**纠集参与盗窃,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,系从犯,依法应当从轻、减轻处罚。张**在盗窃过程中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

  • 邓**等盗窃案二审刑事裁定书

    本院认为,上诉人陈*及原审被告人邓**、黄*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秘密窃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,其行为均构成盗窃罪。陈*参与的第11起盗窃,是在二个不同的作案地点实施的,故认定为二次,因此,陈*参与盗窃的次数为十次。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:盗窃公私财物,数额较大的,或者多次盗窃、入户盗窃、携带凶器盗窃、扒窃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。原审鉴于陈*系未成年人具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,以及伙同原审被告人邓**、黄*等人多次流窜作案等情节,对其所处刑罚属罪刑相当。陈*及其法定代理

  • 邱**等盗窃案二审刑事裁定书

    本院认为,上诉人汤**、邱*、郭*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秘密窃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,其行为均构成盗窃罪。在共同盗窃犯罪过程中,汤**、邱*、郭*积极参与,相互配合,分工协作,作用基本相当,原判未区分主从犯正确。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,盗窃公私财物,数额较大的,或者多次盗窃、入户盗窃、携带凶器盗窃、扒窃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。原判综合考虑汤**、邱*、郭*盗窃犯罪数额较大,三人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当,邱*、郭*犯罪时未成年,均能坦白罪行等事实和量刑情节,以盗

  • 王*、许**等犯盗窃罪冯报犯掩饰、隐瞒犯罪所得、犯罪所得收益罪二审刑事裁定书

    本院认为,上诉人王*及原审被告人许**、孙**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多次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,数额巨大,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,且系共同犯罪。上诉人冯报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,其行为构成掩饰、隐瞒犯罪所得罪,其收购他人盗窃所得机动车五辆以上,属犯罪情节严重。上诉人王*、原审被告人许**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,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,系累犯,均应当从重处罚。上诉人王*、冯报及原审被告人许**、孙**犯罪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,均予以从轻处罚。

  • 多某某、扎*某某、扎*某某某、果*、才洛合犯盗窃罪、被告人索*、宽本加、周**犯掩饰、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

    本院认为:上诉人(原审被告人)多某某、果*、原审被告人扎*某某、扎*某某某、才洛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共同秘密窃取他人财物,多某某参与盗窃十五起,价值达215400元,数额巨大;果*参与盗窃三起,价值达38500元,数额巨大;原审被告人扎*某某参与盗窃十一起,价值达158000元,数额巨大;扎*某某某参与盗窃九起,价值达153300元,数额巨大;才洛合参与盗窃一起,价值达9000元,数额较大。上述五被告人的行为均触犯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,构成盗窃罪;被告人索*、周**、

  • 李*故意杀人罪、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

    本院认为,上诉人李*因感情问题与被害人李某某发生争执,不能正确处理矛盾,将其扼颈致死,后盗窃李某某财物价值16849元逃离,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、盗窃罪,情节恶劣,且系累犯,应予严惩。关于上诉人冯某某提出的“请求撤销原审判决,依法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李*死刑,立即执行”上诉理由,根据法律规定,刑事附带民事的当事人,可以对原判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,故此项理由法律依据不足,不予支持;关于其提出的“判令李*赔偿经济损失61000元”上诉理由,原审法院根据法律规定,认定赔偿数额为31000元正

  • 沙**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二审刑事裁定书

    本院认为,上诉人(原审被告人)沙*木果不具备持枪资格,违反枪支管理规定,非法持有枪支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。上诉人沙*木果及其辩护人所提本案事实不清,恳请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,宣告被告人沙*木果无罪的上诉理由,本院认为,本案现有证据来源合法、客观真实,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,能够证实沙*木果非法持有枪支的犯罪事实,故对该上诉理由,本院不予采纳。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出庭检察员的意见正确,予以支持。综上,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,适用法律正确,量刑适当,审判程序合法。据此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

  • 罗*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

    本院认为,上诉人(原审被告人)罗*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秘密窃取他人财物,数额较大,其行为已触犯刑律,构成了盗窃罪。罗*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,并当庭自愿认罪,可从轻处罚。罗*主动退赔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,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,可酌情从轻处罚。综上,原判认定事实清楚,证据确实、充分,定罪准确,量刑适当,审判程序合法,适用法律正确,本院予以维持;罗*上诉理由不成立,本院予以驳回。本院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,裁定如下:

  • 陈**盗窃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

    本院认为,上诉人陈**采取秘密手段,将其名下属于被害人市值58万元的股票卖出,又将其妻普通账户中属于被害人228万元的股票,通过融资融券使自己的股票资金扩充后离开本市,使被害人对股票账户资金失去所有权、支配权、处分权,其行为构成盗窃罪,应予惩处。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,证据确实、充分,适用法律正确,定性准确,量刑适当,审判程序合法。上诉人陈**及其辩护人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,不予采纳。西宁市人民检察院的出庭意见正确,应予支持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(一)项之规定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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